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4:56:40 41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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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与补偿

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与补偿

第四章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的安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动迁安置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和补偿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和安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兼顾国家、建设用地单位、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的利益。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必须>从国家建设需要,在限期内按时搬迁。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作出动迁决定;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接受委托承办动迁安置工作;建设用地单位能够自行组织的,经动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在本单位住宅区内的动迁安置工作,自行组织。

第二章房屋拆迁与补偿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必须持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位置批准书》、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国有土地批准书》,填写《动迁审批表》送动迁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房屋评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领取《房屋拆除通知书》后,

方可动工拆除。

在规划改造小区以外进行建设,不得拆除六成新(含六成新)以上的房屋。

第七条拆除房地管理部门直管房屋,新建房屋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单位不交房屋补偿费;新建房屋产权归建设用地单位的,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房屋补偿费用。

第八条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拨用房屋,新建房屋不改变用途的,仍为拨用;改变用途的,改拨用为租赁。

第九条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合法执照的自管房屋,新建房屋产权归建设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单位要向被动迁单位交房屋补偿费;新建房屋产权归被动迁单位的,要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扣除旧房的补偿费,向建设用地单位交新建房屋建设费。

被动迁单位要求易地建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建设或给予合理补偿自行迁建。

第十条拆除城市居民有合法执照的私有房屋,新建房屋产权归建设用地单位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评定的价格给予补偿,旧料归建设用地单位,并安置新房。产权人要求易地自建的,旧料归私有房屋产权人,由建设用地单位付给材料补偿费、拆除和重建人工费,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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