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材料
1.社保卡、参保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在中山的建-行、农-行、中-行、工-行、广*行和交-行开户的通存通兑的存折或借记卡、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需医院盖章);
4.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需医院盖章);
5.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不需要,原件及复印件,需医院盖章);
6.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门诊不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二、附加材料
1.市外转诊就医的
有效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原件)。
2.异地住院后再转院的
(1)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还须由转出医院提供的经医务科同意盖章,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的申请(原件);
(2)转往非定点医院的,还须提供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的含转出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的转出申请(原件);
(3)《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3.异地就读学生市外就医的
(1)《中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原件);
(2)学校开具的全日制学校证明(原件)
(3)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4.新生儿住院费用报销的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未办理身份证时,需提供户口本和工-行活期通存通兑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5.外伤住院的
(1)因交通事故住院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其中一项)(原件和复印件);
(2)在市外住院的,需提供入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在市内住院的,需提供医管科“同意报销”的稽查结果信息或开具的稽查结果通知书(截图或原件);
(4)《中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原件);
(5)非交通事故的意外受伤,还需提供旁证(或村委、居委)等相关证明(原件);
(6)市外的还需《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6.未办理转诊或异地等手续的市外就医的
(1)急诊首诊病历、门诊病历
(2)入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3)《中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原件);
(4)《住院身份证明(原件)。
如有其它特殊情形的,应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补充提交其它相关资料。
三、替代材料
1.未成年人暂未办理身份证的,父母可凭户口本、出生证等资料在工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或可转帐到其法定监护人有效的银行帐户中,并提供双方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等)。
2.如参保人死亡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本加盖注销印章(其中一项)等能标明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的其他证明代替。
3.参保人死亡无法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的,可转帐到其法定继承人的账户中,并提供双方关系证明。
4.《住院身份证明可用标注身份证号的有医院盖章的病案首页或其他医疗资料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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