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哪些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6 18:58:47 481 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哪些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雇主在招揽新员工之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目索取以下各项费用:

(1)未经允许扣留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它各类有效证件;

(2)要求应聘者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等作为保障;

(3)或以其他名义向求职者征收财务资源。

若雇主违反上述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可能受到如下严厉惩戒:

(1)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求职者本人所有被扣押的证件;

(2)按照每名求职者五百元至两千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罚款;

(3)对于因此而对求职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怎么赔偿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哪些费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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