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据此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必须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把有关事项记载到专门的簿册上。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变更登记也具有强制性,只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后,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相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事项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权利人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该权利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发证机关则是当地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的流程
1、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2、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3、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4、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5、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6、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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