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聚众阻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三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构成本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具体表现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予以阻碍。
一、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儿童罪要件:聚众阻碍与收买的关系
179人看过
-
收买妇女儿童罪既遂的聚众阻碍处罚
282人看过
-
被收买儿童罪在聚众阻碍罪中的判定方式是什么?
425人看过
-
如何防范和打击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
374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为什么禁止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的犯罪?
79人看过
-
关于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
407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小朋友哪些行为会构成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09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公务活动、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依法救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职务活动,实现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执行救治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救治工作,使被收购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本罪犯
-
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的客体与主体谁?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公务活动、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依法救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职务活动,实现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我国刑法为什么禁止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的犯罪?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2根据《刑法》第242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出被收购的女性、儿童的主要分子,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集体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主要分子,就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集体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购的妇女、儿童行为,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必须立案调查。
-
有的法律对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处罚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0根据《刑法》第2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
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在我国法律属于几个刑种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09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救出被收购的妇女、儿童公务活动、被收购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依法救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职务活动,实现被收购女性、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执行救治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救治工作,使被收购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本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