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十年前签订产权对调协议但未将房屋过户,十年后房价疯涨女儿断然否认对调事实,孰是孰非法官一一明断。近日,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已由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原告老张夫妇诉称,自己是被告张红的父母亲,张红与王强是夫妻关系。十年前,张红与王强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该的房屋出卖后重新购买较大的房屋,老张夫妇与两人协商后,双方同意对调房屋所有权,并签订了房屋所有权对调协定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张红、王强突然声称该房屋是自己所有,老张夫妇只有居住的权利,看到女儿、女婿想要霸占,便提出要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遭到女儿的拒绝。看到利欲熏心的女儿如此无情,老张夫妇立刻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张红夫妇辩称:1998年5月,父母提出其居住的B新村周围环境差,要求搬到自己所有的该居住。鉴于父女关系,自己便同意了。1999年2月,因双方闹矛盾,张红夫妇要求父母搬出,不料遭到拒绝。1999年11月,父母拿着预先起草好的房屋对调协定书要自己在签字,考虑到协定书中不涉及产权过户,就签了字。
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对调协定书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被告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故对双方相互对调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对调协定书是双方就相互转让房屋所有权达成的一个约定,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老张夫妇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支持。据此,法院确认该房屋归老张夫妇共同所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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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效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但只是合同具有效力,而不是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已经具有效力。换句话说,此时的物权变更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因此引起的纠纷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但不可直接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除非该第三人已经明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对于情况1:,不动产未过户就应当作为甲的遗产,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一个债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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