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7 09:02:22 13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3)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

二、办理材料

与该申请使用地块一致的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下载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文本复印件。

一式四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五份,比例尺1:5000)

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接收材料,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受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承办。

5.审核。

6.审批。

7.办结。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2017年)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7年)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修订)(2017年)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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