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和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1:42:44 347 人看过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人事争议的主管和管辖

nbspnbspnbsp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nbsp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

pppppp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p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p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p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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