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掺杂掺假
食品掺杂掺假是指人为地、有目的地向食品中加入一些非所固有的成分,以增加其重量或体积,而降低成本;或改变某种质量,以低劣色、香、味来迎合消费者心理的行为。
食品的掺伪主要包括掺假掺杂和伪造,这三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食品掺伪即为掺假、掺杂和伪造的总称。
(一)食品的掺假是指向食品非法掺入物理性状或形态与该食品相似的物质;
(二)食品的掺杂是指在粮油食品中非法掺入非同一种类或同种类劣质物质;
(三)食品的伪造是指人为地用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加工仿造,而冒充某种食品在市场销售的违法行为。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五条有相关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伪的含义简述为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和其标称不符合的杂物、假冒伪劣成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掺杂掺假行为的处罚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进行掺杂掺假行为违法所得的金额,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掺杂掺假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
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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