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不降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精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0号令)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
2009年新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次不作调整。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93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1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9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达到护理等级、且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2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6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2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72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条(一)、(二)、(三)、(四)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87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74元。
-
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407人看过
-
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203人看过
-
山西省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205人看过
-
甘肃省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57人看过
-
安徽省: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89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132人看过
-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湖北在线咨询 2021-03-05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
国家调整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2016年国家是否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尚不确定。目前,尚无国家2016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消息。按以往的惯例,通常都在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调整,调整标准略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般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增加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也应相应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1-03-07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表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22016年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尚不确定。目前,尚无国家2016年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消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般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增加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应相应增加。按照以往的惯例,一般都在2016年上半年,春节之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各地才陆续对增加办法作出决定。具体办法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
-
上海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对象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8上海市工伤待遇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9月13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正式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及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五项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的对象是:在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