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5:04 41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长江干线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江西省(直辖市)交通厅(局)、物价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双重领导港航单位:为使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更加合理,现对长江干线港口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拥有自行维护管理锚地的企业专用码头,其货物港务费可在现行规定费率减半征收(每吨0.4元)的基础上再减30%,即按每吨0.28元征收;其余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仍按规定费率减半征收。二、货物港务费属政府定价,各港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三、此前在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一律按上述补充规定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2023-06-08
    232人看过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5月6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0.25%;500
    2023-05-29
    45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为了搞好土地开发利用,从今年起将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发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国耕地大量减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必须在保护、利用好现有耕地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因此,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承担开发新农用地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以减少对耕地的挤占。二、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十二”)作为指导性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五百一十五万亩,其中耕地三百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力争完成
    2023-06-10
    270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以加强管理和服务等为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巧立名目乱收费,严重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
    2023-06-10
    20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劳动部门目前尚无许可证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不明确的,应与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制定本省E2级锅炉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业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收费标准或按本文要求与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新制定的许可证收费标准,需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备案。计价格〔1995〕339号文,只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发)证的收费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其他检验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比照抬高或降低。文中检验费所指的“1批”,是指在许可证换(发)证审查时,受检产品的数量。许可证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劳动部、电子工业
    2023-06-09
    88人看过
  • 哈尔滨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审批指南
    事项名称哈尔滨市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审批办理机构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办理条件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2、拟聘雇或者接收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健康状况证明,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办结时限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收费依据无办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
    2023-05-29
    199人看过
  •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企业专用码头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南通港务局:你局《南通港务局关于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其产品是否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请示》(通港管〔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港口建设费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为保证港口公共码头与企业专用码头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重复建设,1993年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据此,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财发〔1993〕541号)第二条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因此,企业专用码头进出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
    2023-06-08
    378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16【实施日期】2001-4-16【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
    2023-06-10
    457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国家批准的新开放口岸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交通厅:最近,国家又陆续批准了一批水运口岸对外开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的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水运口岸港口的货物,均应征收港口建设费。为了做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现将对外开放水运口岸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港口及委托代管单位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请各代管单位自公布口岸对外开放之日起,组织开征港口建设费,并按有关规定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港口及代管单位名单--------------------------------------|代管单位|征收港口|备注||------|--------------|--------------||山东省交通厅|莱州港、蓬莱港、东营港|已验收并公布对外开放||------|-----
    2023-06-08
    166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文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布日期:2001-10-15执行日期:2001-10-1公安部:你部《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抵押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1〕8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2023-06-08
    474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文号:计价格[2002]595号发布日期:2002-4-12执行日期:2002-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
    2023-06-10
    88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为鼓励煤炭出口创汇,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并对港杂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1日24时(装船时间)止,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简称秦皇岛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内贸煤炭港口建设费标准由现行每吨5元降低到3元。二、将秦皇岛等7港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8.7元降低到13元,每吨降低5.7元。为适当弥补降低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后港口企业减少的收入,将秦皇岛等7港内贸煤炭装船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吨提高2元。三、取消秦皇岛港对出口外贸煤炭加收的每吨1.6元的装车费。四、为便于清算,1999年4月1日至7月9日出口外贸煤炭已缴付的港口建设费,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和秦皇岛等7港港务局共同核实
    2023-06-08
    38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发文日期:1996-07-09实施日期:1996-07-09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68号1996年7月9日海关总署: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和《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了保证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ATA单证册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同意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由国
    2023-06-05
    27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计价格[2000]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ぉ、司法厅:最近,湖南等省物价、司法行政部门来函,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达之前,暂由省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律师服务的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也有较大差异,目前制定全国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尚有一定困难。鉴于此,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同意在国家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达之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ぉ286号ぉ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制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2023-04-24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关于港澳台收养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
    • 台湾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 关于港澳台夫妻离婚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14
      涉及港澳台的离婚:1。办理涉及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港澳台湾省同胞与内地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双方在内地办理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关申请自愿离婚登记。2、办理港澳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办理港澳台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签
    • 可以在内地补办港澳台身份证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11
      港澳台身份证是不可以在内地补办的,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而对于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或港澳台在内地办理结婚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1-30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