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船东申请货物留置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1:18 281 人看过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涉外海事案件和海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特别是一些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不仅关系到中国法院的声誉,也直接影响到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近日,我院对巴拿马船东申请扣留中国金属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货物一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事实证明,该案效果良好。1、1984年10月9日,中国金属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美国纽约hgonew&soNSINTERNATIONALSALES.CORP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以成本加运费价从美国进口2.4万吨废钢(多10%,少10%),卖方应租船于198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装运,装货港在美国东海岸,卸货港在中国大连。合同附加条款第6条第1款规定,卸货率为晴天(节假日除外)连续24小时卸货1500公吨。第6款规定连续一段时间每天滞期费为4500美元。合同还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84年11月9日,卖方和马船公司MARINA.VVIVACOMPANIANAVIERAS公司租船人签署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用属于该公司的“凯法隆尼亚”号船只。根据租船合同,滞期费按每天4600美元计算;船东有留置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在普维斯港、罗德岛和波士顿港装船24755.sd货物后,应提交纽约仲裁等,S、1984年11月29日和12月6日,美国“**”劳尼亚公司分别签发指示提单,通知人为“中国**贸易运输公司”,于12月7日从波士顿港启航。他于1985年1月18日到达大连港,交上了“不结冰”的单据。船舶在锚地等待卸货期间,应按大连外轮代理公司的通知移到青岛港。该船于2月13日抵达青岛港,3月14日开始卸货。1985年5月9日,“劳里亚”号货轮向我院申请对船上剩余货物留置权,要求收货人立即支付逾期滞期费39.56万美元和银行保函10万美元,以支付可能继续发生的滞期费,直至卸货完毕。滞期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或由纽约仲裁。货主申请货物留置权的依据如下:1。根据Z船厂第8条,船东对货物享有运费、滞期费和滞期费的留置权。2船长签发的提单含有“合并条款”:“所有其他条件和例外情况”,因此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也适用于收货人。三。尽管根据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租船人或收货人只有在卸货后才支付租船费,由于船舶长期在港,收货人拒绝支付部分滞期费,船东有权扣留货物,以保证船东收取全部滞期费。2、根据我们的调查,虽然船东已经表达了向法院申请留置权的意向,但他的真正目的是希望我们驳回他的申请,然后根据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决向美国租船人索赔滞期费。船东代表佐克纳斯曾直言,他不想与中国打官司。他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履行租船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他在向祖先索赔滞期费方面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他希望法院驳回他的申请;如果法院受理他的申请并命令收货人提供担保,他将持担保书在纽约与收货人进行仲裁,以解决实际的滞期费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真研究了法院是否受理和批准船东的申请。笔者认为:1。法院应当站在公平的立场上,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拒绝受理应该受理或可以受理的案件,我们将自动放弃管辖权。争取法院在我国的管辖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地位。根据销售合同,因卸货而引起的滞期费或资金应由收货人(即本案中的买方)承担。即使收货人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不直接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也不能免除收货人向承租人(即卖方)支付滞期费的义务。然后。收货人再次提出抗辩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因此,拒绝船东的申请可能对我国收货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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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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