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盗罪不认罪检察院怎么处理?
检察院应当根据证据对偷盗罪进行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情况下需要判刑处理,不认罪也没用。
1、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作定罪不诉。
检察机关作定罪不诉,说明公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不认罪,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该处理决定持否定性评价,控辩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诉决定,事实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难以获得司法(法院)审查的救济程序。
2、检察机关的定罪不起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要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程序上应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不起诉中的定罪权,其本质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这种定罪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这种定罪,尽管也有终极性,但由于未经法院审查确定,因此程序上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认。
3、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不宜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认定)犯罪,从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在认定犯罪时,犯罪嫌疑人必须获得充分的辩护权,包括认证、辩解等权利。
4、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涉检上访,且较难息诉。
犯罪嫌疑人不服定罪不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认为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由于刑事不起诉在程序设计上没有公开性,没有将定罪的证据以公开的形式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此,刑事不起诉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的结论难以服众,更不能说服犯罪嫌疑人,涉检上访在所难免。
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是建立在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证据不能支撑犯罪事实,则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但如果证据确凿的,则可以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司法判决,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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