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储户在银行存款被抢索赔的民事案件,银行由于未对储户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决赔偿储户损失1.8万元。
今年3月15日上午,枣阳南城沙店村的
高广芳带着4.9万元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城北分理处。高广芳在将现金和存款凭证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3万元现金被身后一不明身份男子突然抢走,高广芳及银行工作人员立即追赶,但未能追上。3月29日,抢匪马俊杰被抓获,但此时赃款已被其挥霍。
后高广芳与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以下简称枣阳农行)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广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枣阳农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广芳的钱被抢与农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直接侵害人承担责任,但鉴于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进行正常业务活动中,对客户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枣阳农行城北分理处缺乏相应的安全防范硬件措施,没有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监控设备,从而不能对行迹可疑人进行提早防范和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故枣阳农行具有过错,应当对高广芳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广芳对自己的钱款,同样负有注意义务,但其疏于防范,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枣阳农行赔偿高广芳3万元的60%即1.8万元,驳回高广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储户遇“木马”存款遭窃取法院终审判银行全赔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资料办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2年9月,福州市民姚某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安支行办理人民币活期储蓄业务,存入人民币4.9万元,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出具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和龙卡储蓄卡各一张,此后姚某多次使用该存折和储蓄卡存取现金,到2006年6月11日为止,原告的账户存款余额为6.7万元。
2006年6月底,姚某发现其账户存款金额仅剩400元,他到建行广安支行查询后发现,其存款于2006年6月12日在建行福州市连江支行及其凤城分理处被他人取走。
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是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了受害者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并持假的身份证和龙卡储蓄卡到建行连江支行支取姚某的存款。
针对已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建行连江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填写了请求换卡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后,为其换了一张真卡。犯罪嫌疑人持卡支取了姚某活期储蓄账户上的存款6.7万元。
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被冒领的损失。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建行广安支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以及及时兑付存款等相关义务,造成姚某储蓄存款被他人冒取的后果,应当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判决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偿付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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