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8日,被告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受理了原告周学平经营的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坊前万里水上加油点的迁建申请及相关迁建材料。同年12月16日,被告作出油零售证书第0004110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2005年批准证书),内容为:经审核,批准你单位从事柴油、煤油零售业务。该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栏内容为常州市武进区寨桥坊前万里加油站(水上),地址栏内容为常州市武进区寨桥镇坊前东街、太滆运河河北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栏内容为周学平。2006年2月9日,原告周学平收到该批准证书。因对该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从事煤油、柴油零售业务范围不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的油零售证书第点0004110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几点思考】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变更行政许可行为,它应原告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而作出。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2、被告作出的被诉2005年批准证书上所审核的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名称是否合法。
一、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是司法立案审查必经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们认为,除非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告知了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否则,只要存在不确定因素,法院在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基本事实上,就应作出否定判断。
二、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履行审查职责的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在行政许可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许可中应该履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职责,常成为个案的争议焦点。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本案涉及的是成品油经营的变更许可行为,原告提出了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参照《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只要原告的该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当予以许可,因此本案中被告仅须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可。
三、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司法审查。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个边界,行政许可权当然也不例外。概括地说,合法性无疑是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界限,具体到个案,则表现方式各不相同。在本案中,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不应超越何种界限呢?
首先,许可内容不能超越申请。本案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审核的经营范围不合法。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是包括汽油在内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原告的迁建建设也是按照零售经营汽油在内的成品油条件建设的,所以原告的申请必然包括汽油在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被告则认为,原告依据原批准证书提出迁建申请,并只有通过迁建审批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具文要求验收并核发新的批准证书,被告的领证审批依据是迁建审批中的审批意见,即涉案迁建批准通知单,而该通知单正是依据原告自己的申请和原批准证书作出,所以原告迁建前后都是水上加油点,在未提出申请之前从来不具备汽油零售经营资格,故被告的审批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
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
248人看过
-
反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法思考
94人看过
-
行政许可制度之法理思考
435人看过
-
2024行政许可的变更规定
377人看过
-
行政许可变更的情形有
340人看过
-
司考行政法辅导: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0人看过
行政许可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更多>
-
水行政许可变更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增设新的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水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不必要、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
水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变更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3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是哪些意思?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5根据规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分类有哪些司法解释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8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条件的许可。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被许可人可以从事特定行为的许可。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进行认定的许可。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技能、信誉等。 4、核准。
-
股东变更是行政许可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03股东变更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股东变更是不需要征得行政机关同意的,只要公司的股东发生改变,公司应当去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