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5:30:16 474 人看过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命权相关文章
  •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民事立法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未作规定。事实上,对这一赔偿制定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并不适宜,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实现。因为,每一案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侵权情节不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法官酌定和限幅数额相结合的原则。法官酌定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赔偿额进行自由裁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加上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所以,这一原则往往导致对相同的损害做出赔偿额极为悬殊的判决。限幅数额原则,即制定固定的赔偿金标准,规定各种精神损害上下限赔偿数额。这一原则忽视了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个案进行裁量的权利。可能导致所做的判决不符合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因此,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法官酌定和限幅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
    2023-06-05
    398人看过
  • 侵害生命权的条件
    一、侵害生命权的条件?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人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而过错要件实施过错推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没有过错要件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生命权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存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2)存在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存在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构成。二、侵害生命权需承担哪些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生命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有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2023-05-03
    118人看过
  •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
    日本民法明确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台湾民法亦明确规定了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也有关于对受伤致残和死亡遗属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规定。可见,侵害生命健康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包括死者的近亲属和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已为中外立法认同。对此,笔者亦持赞同观点。死者近亲属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源于其自身权利受到伤害的事实。这是死者近亲属之所以成为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基础。死者的近亲属是指与死者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与死者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不仅使生命权人丧失生命,同时也破坏了死者的亲属身份关系,使死者的近亲属失去了原有的情爱、照顾、陪伴、安慰和
    2023-06-05
    168人看过
  • 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不法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为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身体损伤的为侵犯公民健康权。侵犯生命健康权可以是采取暴力手段,如殴打、枪击等;也可以是采取非暴力手段,如污染环境、投毒等。在民法上,侵犯生命健康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因污染环境或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行为,受害人或其他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或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请求有关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责任。侵犯生命健康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3-06-05
    320人看过
  •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金怎样计算
    赔偿金的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
    2023-05-04
    96人看过
  •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金怎样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社会抚养费,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
    2023-05-05
    407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命权
    相关咨询
    •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怎样计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
    •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怎样计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
    • 侵犯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18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未成年人在自杀时,学校应否对该生的生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5
      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学校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本案的学生应为成年人,同时校方老师即便存在诬告的行为,此与该生的自杀之间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可追究其对自杀一事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对该生的自杀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校方老师在履行职务中确对该生有诬告行为,该生的近亲属有权要求校方为该生恢复名誉,并可要求校方就
    • 侵犯名誉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危害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9
      侵犯名誉权可能造成的损害有: 一、财产损害,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 二、精神损害,被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在实际的侵犯名誉权诉讼中,法院一般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还会考虑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侵权人的认错程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