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2:30:16 269 人看过

1、仓储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仓储物应当是动产;3、保管人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4、属于诺成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1、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保管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2、约定存储期限,验收事宜。

一、如何规避仓储合同纠纷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二、仓单的作用有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二)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三)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三、存放货物必须签仓储合同吗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存放货物不一定就需要签仓储合同,除了仓储合同外,还可以签订保管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等合同来进行存放货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3日 1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
    一、仓储合同对仓储物的要求仓储合同对仓储物可以有如下要求: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3.合同中要注意明确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4.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二、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有如下特点: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仓储合同
    2023-06-07
    460人看过
  • 仓储合同及其生效的定义如何规定
    关于合同的生效定义为,已得到建立的合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激发起相应程度的法律拘束力。举例如仓储合同,这类合同中,保管人受托保管由存货人提供的仓储物品,而存货人则需要依约支付相关的仓储费用。通常情况下,仓储合同自保管方与存货方就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之时即宣告正式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024-08-08
    236人看过
  • 仓储合同违约金和仓储费是否同时支付
    一,仓储合同违约金和仓储费是否同时支付可以同时支付,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仓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候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
    2023-06-01
    344人看过
  • 仓储货架系统的种类及特点
    仓储的核心仓储的核心功能,一做为大量储存,以能够大量储存获得仓储利益,另一个则是做为快速流通的场所,货物经过快速的流动获得进出装卸利益;一个合理的仓库必须视其定位,来决定保管的方式。不管是那一种型态的仓储,货架总是扮演最重要设备的角色。将仓储空间做最大效益的运用。货架做为物流环节中最基本的仓储设备之一,可实现对物料的库区,库位分类管理和储存空间的利用,属于系统性的工程项目。货架一般以单元存储为主,充分利用场地的高度,使储存更合理化、整齐化、效率化。货架种类选型时,需要考虑管理物料的特征、仓储物流作业要求、空间储存要求、场地区域规划、机械搬运设备的使用等等因素,在规格选型时,需要考虑承重要求和相关物流器具(如托盘、容器)的规格尺寸。货架系统的分类有以下几种分法:按货架每层承载重量,大致可分为:(1)轻型货架:每层载重量不大于300kg。(2)中型货架:每层载重量为300-600kg。(3)重
    2023-06-05
    110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提取时间如何确定
    一、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提取时间如何确定仓储物提取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
    2023-04-30
    389人看过
  •  制式合同和非制式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这段内容讲述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格式合同是由单方事先制定的、针对公众发布的合同,其条款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所有条款。这种合同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如果在合同解释上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区别在于:(1)格式合同的要约针对公众发布,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所有条款;(2)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5)如果在合同解释上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2023-09-04
    152人看过
  • 一般仓储管理和仓储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仓储合同自依法成立以来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经批准等程序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对方可以违反义务的责任。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区别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7点: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
    2023-08-06
    414人看过
  • 仓储协议的核心条款和特性
    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2023-07-05
    493人看过
  • 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二)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三)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之间联系和区别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
    2023-04-12
    221人看过
  •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和法律意义
    效力待定的内容是指诉讼成立时不能确定其效力,但需要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诉讼。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仍不确定;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能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如果对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行为人仍然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不构成表面代理,是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对方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类型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
    2023-07-05
    114人看过
  • 仓储合同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仓储合同需要备案吗
    一、仓储合同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仓储合同当中是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的,仓储合同本质上是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留置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一十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仓储合同需要备案吗订立仓库租赁合同不需要备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3-05-03
    468人看过
  • 仓储合同如何拟定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一、签订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1、保管人的资格;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3、仓储物是否违法;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验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
    2023-02-16
    406人看过
  • 仓储用地分类和各类的特征
    仓储用地分类怎么分?仓储用地分为三类,一种是为工业配套的,依存于工业生产,和工业工地兼容也可以设置于原规划为M的用地内;一种是单独存在的仓储用地,规模较大,比较独立,主要是工业企业或是物流企业的经营的W;另一种为服务业倾向更重的物流企业,用地分类为C21。那么仓储企业和物流企业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一般来说,仓储用于保管而物流则重于配送。仓库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作如下分类:从城市的卫生安全角度仓库可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设备特征分为:1、一般性综合仓库这类仓库的技术设备比较简一单。储存商品的物理、化学性能比较稳定,互不干扰。如对城市环境没有什么污染的百货、五金、花纱布、医药器材、烟叶、土产等仓库,无危险、污染的化工原料仓库,一般性工业成品仓库及一般性(不需冷藏的)食品仓库等。2、特种仓库这类仓库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卫生、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如冷藏、活口、蔬菜、粮
    2023-04-30
    466人看过
  • 仓储合同人成立时有哪些义务和利益
    仓储合同人的义务主要有:1、存货人负有说明义务、提取义务、支付仓储费的义务;2、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验收义务、出具凭证的义务以及通知义务等。一、逾期提取仓储物该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案例参考:电动自行车厂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保管一批电动自行车,期限为2007年1月5日至2007年4月5日,储存费用为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妥善保管其电动自行车,该厂也支付储存费一万元。同年4月1日,储运公司提前通知电动自行车厂按时取货,自
    2023-06-21
    258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仓储合同怎么定义单务合同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25
      仓储合同是不属于单务合同,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
    • 仓储合同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28
      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对以下基本义务尽责履行: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
    •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2-22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有货物所有权不变、保管对象是动产、保管人员需要有资格、是诺成合同等,双方在对相关物品或者动产达成保管协议时,必须对相关情况进行协商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 赠与合同特点和含义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0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特征: 1、为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再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不但是单务的,而且是无偿的。 2、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怎样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