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费用退回的情况
1、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
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8、其它情况的退费。
二、起诉费用退回的注意事项
1、向本院申请退取起诉费的,退费申请人应提供:
(1)预交起诉费的收据(红联)及复印件。
(2)退费申请书。
(3)退费委托书两份。
(4)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5)领取退费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退费单位收据(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不提供)
2、
立案庭对上述文书审查无误后,出具“退费通知单”。退款领取人凭此单和该单位的正式收据(公民持个人身份证)到本院财务室领取退款。财务室退款后开具一式三联退款收据,第一联(红色)由退款人保存,第二联(蓝色)交本院案件承办人存档,第三联(淡紫色)交审判流程管理组存查。
3、凡未在判决书(裁定书)中载明退费情形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如确属判决项中遗漏对诉讼费的承担,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后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4、下列情况请予以注意:
①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上诉人,本院不向其退诉讼费。该上诉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后,可持执行法院已履行完毕证明和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证明,来本院申请退多交的诉讼费,也可由对方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请求我院协助办理退费手续,将该款抵扣义务人应给付的款项。
②未能足额交纳二审诉讼费的,退费额依实际情况确定。
③二审判决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并非是上诉人的,不向上诉人退二审诉讼费。上诉人可将此款计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中。
④当事人双方上诉,预交了多份上诉费的,判决承担诉讼费的一方未交纳上诉费或未足额交纳的,暂不办退费手续,待其交纳或补足后,再向其他上诉人退费,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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