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由谁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7:40:31 281 人看过

一、不动产登记簿由谁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核心环节,其管理责任主要由两个主体承担:首先是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次是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1.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需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职责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这些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3.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

4.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满足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5.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1.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定确保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地域性和便利性,使得公众能够就近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2.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1)如果无法分别办理,则应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2)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对于特定类型的不动产登记,如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等,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登记机构和管理要求。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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