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5:51:55 106 人看过

按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仲裁机构的类型

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这类仲裁机构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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