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33:54 80 人看过

首先,要约定质量标准作为检验货物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则一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其次,要约定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

第三,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合同已经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对方很可能会借口我方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而推卸责任。

口头买卖合同如何约定

确定口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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