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任命权和决策权的不同之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1:50:13 263 人看过

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为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要由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情况,属“批准任免”。

企业改制的决定权限

企业改制是改变企业法律形态或者股权结构的行为。企业改制涉及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资产的清理和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股权的变动,有些还涉及职工的重新安置,并可能对出资人权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企业改制要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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