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批。
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和作其他处理。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走法院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同意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
(四)越权发包土地的。比如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越权发包的,合同无效。
(五)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签订的成本合同年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目前土地承包期限是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98年)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超过这个时间期限部分合同无效。
(六)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应当视其用途而定,比如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最高为七十年,起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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