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非法经营
1、7亿余元未上市原始股,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五名高管被提起公诉。中国法院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杨永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陶洋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章超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屈艳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郭瑞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永作为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盛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兼董事长,陶洋作为公司股东及总经理,章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股东兼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屈艳芳作为第二分公司市场部总监,郭瑞庆作为石家庄分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为使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于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间,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法接受西安大东国际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在北京市、河北省向社会群众公开代理销售上述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原始股5000余万股,非法经营数额达1.7亿余元。其中屈艳芳在管理、经营该公司第二分公司时,销售上述未上市原始股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900余万元,郭瑞庆在管理、经营该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唐山分公司时,销售上述未上市原始股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100余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永等五人在北京中盛怡和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经营活动中,为使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杨永、陶洋、章超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屈艳芳、郭瑞庆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杨永、陶洋、章超在单位犯罪中参与销售未上市原始股的决策,并指挥、领导各分公司进行销售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酌予从轻处罚。屈艳芳、郭瑞庆在分公司的销售活动中,受总公司的指挥、领导,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郭瑞庆可宣告缓刑。章超在羁押期间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1.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销售,所有销售及代理销售未上市原始股股权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2、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或代理从事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买卖证券、期货须在依法经核准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未经核准的均属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广大群众入市时须格外谨慎,量力而行,不要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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