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8 08:23:41 56 人看过

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若是双方办理相应的程序,则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的时间、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时间、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偿还借款时转让股权抵债的协议无效,依法可以转入的股权可以进行质押,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约定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债权人只能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n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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