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取保有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22:36:22 67 人看过

一、适用于取保有哪些情形

适用于取保的情形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撤销或变更取保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决定不当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5.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取保的具体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申请取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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