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女高某某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某某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某某指使他人奸杀高某某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某某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某某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高某某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某某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况且,被告人高某某对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结论的不同意见,并不能否定其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故被告人高某某的此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是其妻陈学荣在北京市看守所羁押时,公安机关从陈学荣阴道提取的分泌物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陈学荣证实送检内裤一直由其夫妇保管,被告人高某某也作此供认。当庭播放的送检过程录像证明送检内裤由被告人高某某直接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排除了他人接触该内裤的可能。同时,北京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及民航总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北京市看守所在2006年7月22日收押陈学荣进行例行检查时,未提取过陈学荣的阴道分泌物,且该检查时间是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也是在获知DNA鉴定结果后,才以陈学荣涉嫌犯罪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故在时间上可排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来自于陈学荣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鉴发〔2007〕57号关于高某某死亡案DNA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进一步确认所检测的DNA分型与高某某相同,未检出女性DNA,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儿高某某被奸杀、要求惩治凶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被告人高某某若对高某某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存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其却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某某,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辩解意见也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某某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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