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根据《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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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13电子数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形成链,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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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院如何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7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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