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13:55:49 376 人看过

刑讯逼供判决书范本

山西省XX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离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XX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中共党员,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副中队长。2014年6月7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9日投案自首并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中共党员,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中队长。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9日投案自首并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张某犯刑讯逼供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薛*蔚、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4日凌晨,成向-江因盗窃被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抓获,移交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被告人张某、安某和天宁中队副队长高*国(另案处理)受案后,违规将成向-江带至天宁中队办公室,被告人张某、安某将成向-江控制在审讯椅中讯问,高*国进行记录。审讯中,张某、安某使用电警棍等工具在成向-江的左肩部、左季肋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多次进行电击逼供,并不允许成向-江叫喊,迫使成向-江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安某的供述;同案高*国的供述;成向-江的陈述及控告举报材料;证人王某、王大某、解某、张某、吕某、白某、连某、常某、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交城县公安局文件、天宁中队固定财产表、办公场所办案区管理规定、成向-江及弟弟成向山谅解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电警棍等械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击、殴打逼取口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事实基本认可,当时并未发现成向-江的舌头有问题。辩护人薛*蔚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仅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迫使成向-江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这一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刑讯行为不可能迫使成向-江咬舌头致舌头破损。人在遭受肉体疼痛的时候,其生理反应应是有规律可循的。如在遭受短暂的疼痛刺激时,人会控制不住大喊大叫,人在遭受持续的疼痛时,会咬紧牙关。咬舌头是比电警棍电击更痛苦的行为,人的本能不会通过更痛苦的行为来减轻另一件痛苦的行为。因此,被害人称他在遭受电击时因被告人不允许叫喊就紧咬舌头致舌头破损的说法,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人在遭受痛苦时反应的规律。二、在审讯时没有发现舌头破损出血的现象。如果在审讯时出现舌头破损的现象,必然伴随着大量出血。很多案例中,在审讯中,均出现咬舌头的事,但均是被审讯人抵制非法审讯采取的对抗措施,自己咬舌头迫使审讯停止。而且舌部血管丰富,咬破后出血量大,应当有人看见出血。成向-江本人在陈述这件事情时也没有描述如何咬破,在咬破后如何出血,自己如何止血,或是其他人如何帮助止血。本案两名被告人在承认实施刑讯逼供的同时,但坚决否认当时见到成向-江嘴里出血。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在审讯过程中因刑讯逼供行为导致其舌头受损。三、在看守所的入所检查中,也没有发现受害人成向-江舌头受损。对成向-江拘留时,交城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医生填写的《收押犯罪嫌疑人体格检查表》看,没有发现舌头有问题。在回答医生询问“目前身体状况”时,回答为“良好”。入所前,看守所的住所医生再次检查,也没有发现存在舌头破损的问题。在收押后,看守所民警任-杰与成向-江两次谈话记录,在问及身体状况时,成向-江均回答为有冠心病,没有提到舌头受损。四、受害人成向-江的舌头是否存在破损证据不足。

1、没有鉴定意见证明舌头破损的存在。侦查机关没有对成向-江的舌头破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舌头受损的事实和受损的原因。既然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就应当有人身损害的鉴定意见,从法律层面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案卷中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舌头受损的情况。

2、看守所医生的证词没有证明舌尖脱落的事实,也没有见舌头离断及脱落的情况。

3、被害人、其他同室在押犯的证词相互矛盾,不能印证舌尖脱落的事实。在押犯的证词中,舌尖掉落的事情发生在哪一天都成了疑问。《谈话记录》中的记载,任-杰找成向-江询问舌头掉的事情,是在2013年11月29日,离这些证人被询问的时间2014年1月3日4日,并不是很长,但时间上出现这么的的差异,就让人生疑这个过程是否真实发生过。五、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在审讯成向-江的过程中,破案心切,一时控制不住自己,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但是并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没有造成错案。且被告人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可,成向-江的舌头有问题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凌晨,成向-江因盗窃被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抓获,移交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被告人张某、安某和天宁中队副队长高*国(另案处理)受案后,将成向-江带至天宁中队办公室,被告人张某、安某将成向-江控制在审讯椅中讯问,高*国进行记录。审讯中,张某、安某使用电警棍在成向-江的左肩部、左季肋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多次进行电击逼供,致成向-江身体受到损害。

另查,成向-江及其弟弟成向山均出具谅解的情况说明,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安某、张某的责任。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处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成某的陈述及控告举报材料证明:2013年11月24日上午因盗窃被交城110抓获移送刑警队后,张某、安某在讯问我的过程中,用电警棍在我左肩上、腰部、双膝盖处及双脚面处多次进行电击逼供,让我继续交代,如果不老实交代就把我的肉打烂。我疼的不行就叫喊,安某不让我叫,我就用牙紧咬着舌头强忍的叫都不敢叫了。第二天下午就把我送到交城县看守所。入所的第五天早上漱口时我吐出了两个黄豆大小的圆形舌尖,两个黄豆大小的长形舌尖。看守所的张*生给我吃过消炎药。在110指挥中心审我时供述六起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事实,在刑警队供述的只有两起是事实,一起是刑警队通过监控掌握的我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另一起是我偷一辆北*星汽车的行为。2004年因盗窃一辆微型面包车被平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被告人安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交代我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殴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2013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我天宁中队接到110移送的成向-江涉嫌盗窃的案件。中队长张某让我办这个案件。我看材料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案情,找到了成向-江于2012年盗窃一辆北*星汽车的材料及成向-江涉嫌其他盗窃案件的监控录像进行比对,然后去了控制成向-江的办公室对其进行讯问。他只供述在110指挥中心已供述的犯罪事实,不愿说我掌握的他的其它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用电警棍电击他身上,他发出疼痛的叫喊声。他被我电击后就交代了盗窃北*星汽车的犯罪事实及另外一两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张某供述,我主动来投案自首,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2013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我局110指挥中心移交我中队一起成向-江盗窃的案件。我安排副中队长安某、高*国去把成向-江和王*贵接回中队,安排他们搞材料。我去看办案情况的时候对成向-江说“我们已掌握清楚你的犯罪事实,你老实说了就对了”。他不说,我火的不行打了他两个巴掌,并用电警棍在他腿上、脚面上电击了他几下,后来我就回到我的办公室。

4、高某的证言,2013年底,张某安排我和安某去110指挥中心把嫌疑人成向-江和另外一个销脏犯带回中队。刚开始我、安某、张某穿插讯问成向-江和销脏犯。在讯问成向-江时,成向-江不说实话,安某、张某说有证据证明成向-江犯罪的事实,安某就拿电警棍电击成向-江,成向-江就喊。在安某电击时张某不在场。安某电击成向-江后,要他老实交代,后他去了另外间。一会张某过来又讯问成向-江,成向-江还是不交代,就打了他几个耳光。张某还拿橡胶棒在成向-江面前挥舞了两下,要成向-江老实交代,但没有打。张某也电击过成向-江。第二天我和安某将成向-江送到看守所。

5、王某的证言,2013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刑警队的人把我们从110带到刑警队办案区,一个小时后我听到成向-江的叫喊声。

6、张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看守所的医生。成向-江入所时我把医院出具的各种报告单看了一遍,没发现异常。然后我对他进行了问话,内容是有没有家族病史、近期身体状况、有没有做过手术、药物过敏史。他的回答是,没有家族病史、近期身体状况没有异常、曾做过阑尾手术、没有药物过敏史。然后让他把衣服脱了进行体表检查,发现成向-江胳膊上有多处红色的点点,肋部也有多处点点,因为成向-江当时裤子没有脱到膝盖以下,所以我没有对他膝盖以下进行检查。然后我就在体验表上签了“符合关押条件”并签字。检查的情况我在体验表上进行了补充记录。他入所后三天的时候,告诉我他舌头疼,我让他张开嘴看到舌尖发黑坏死但没有脱落。我给他吃了消炎药。之后过了五六天他舌尖就脱落了。

7、石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看守所2013年9月临时聘用的医生。成向-江被关押时我没见过,后来有个值班人员告我说监舍有人舌头咬了,我看了发现是旧伤,他说是自己咬的,我也就没多问,就给了点药。

8、吕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看守所的副所长。2013年11月25日下午,刑警队干警带成向-江来看守所关押,我通知医生张-栋对成向-江进行入所检查,张-栋对成向-江进行入所检查时我没有注意,我对他进行违禁品检查,先检查他的外套后又让他把鞋脱了,没发现有异常。张-栋在体检表上签上符合收押后被收押的。关押后一段时间张-栋说成向-江舌头疼,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9、刘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他是下午入所的,晚上睡觉时发现他身上有明显的斑点,他说是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警棍击的。第二天中午吃饭时,发现他吃的慢,他说舌头疼,我看见他舌头尖破的,破的地方是白色的。成向-江入所五六天下午放风时,他说他的舌头尖掉了,吐在垃圾桶里了,我没有看过。

10、王大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成向-江是11月25日入监的,第二天中午发现他吃饭非常慢,他说舌头疼,是在刑警队办案人员打他时他咬的。他进来后第三天上午放风时,吴*东告我成向-江的舌头掉了,吐在垃圾桶里了,我过去看了一下,有一块大块约两三个黄豆大小的东西。

11、李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成向-江入所以后过了几天,听他和其他人说是在刑警队时办案人员打他,他把舌头咬了。我看过,有咬的痕迹。他的舌头是在进所后的四五天在外面放风时,成向-江说他的舌头掉了,他吐到厕所里了,我过去看到有三四块黄豆大小。

12、解某的证言,我是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与成向-江同一监舍。我看他舌头上有咬过的痕迹,咬了的那儿已经变了颜色。又过了几天放风的时候,听人们说成向-江的舌头掉了。我问他,他说没事,不是很疼。我看了一下舌头也觉得没事,咬了得那儿已经愈合。

13、白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2013年11月24日,我安排指导员连-逍带人抓捕盗窃嫌疑人成向-江和一个掩饰犯罪嫌疑人。讯问成向-江时,他承认盗窃多辆电动车的犯罪行为,下午就安排连-逍把他们移交到刑警队。

14、连某的证言,我是交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2013年11月24日我指挥中心主任白*明通知我带人将成向-江和王*贵抓获带到110办案中心。我们没有殴打过成向-江等人。晚上8点多我从太原回来后把他们移交到刑警队。

15、常成的证言,我是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在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实习。那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安某安排我看守盗窃犯成向-江和另一个销脏犯。当时有张某、高*国和安某办案。那天晚上安某要我取电警棍给他,他拿上去了审讯盗窃犯的那个房间。随后,我听到盗窃犯啊、啊的喊叫声。

16、干部任免审批表、交城县公安局文件证明,张某任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宁中队中队长,安某任该中队副中队长。

17、照片证明,成向-江腰部、膝盖部有点状的损伤痕迹。

18、收押犯罪嫌疑人体格检查表证明(2013年11月25日),成向-江,男,43岁。问诊项目栏中,目前身体状况良好,曾患心律不齐6年余,曾做过急性阑尾手术,药物过敏史无。体表:背部纹身,右下腹有约2.5cm大小手术切口遗留的疤痕,左季肋部、左上臂有多处点状皮损。

19、成向-江在110办案中心供述,共偷了七次电动自行车。

20、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1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成向-江盗窃8次,其中盗窃电动自行车七辆,盗窃北*星面包车一辆。共计价格49716元,北*星面包车价格35820元。成向-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1、成某所写情况说明:我对我所犯罪的事实全部认可,应受法律惩处。对于安某、张某用电警棍打我的事,是他们一时气愤做出的过激行为,我对他们的过错予以谅解,希望对安某、张某不再追究。

22、成某所写情况说明:我是成向-江的弟弟,受我哥委托,就安某、张某使用电警棍打他一事向检察院同志做一说明。现在成向-江已原谅安某、张某,希望对他们不再处罚,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我作为家属也同意不再追究他们的责任。另外,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安某、张某赔偿成向-江各类费用共计两万元,该款已全部收到。

23、天宁中队固定财产表、办公场所办案区管理规定、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电警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击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安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对二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n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n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n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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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应该要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或者不要在笔录上签字。然后要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等,按以下情形处理: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申诉或者控告,如实陈述被刑讯逼供的经过。2、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
    2024-05-05
    373人看过
  • 关于刑讯逼供罪
    有期徒刑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及立法演进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
    2023-06-03
    195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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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06-18
    403人看过
  •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两种所适用的刑罚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检发的相关立案标准可知区别的关键是行为背后所带来的后果。一、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2.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
    2022-07-17
    184人看过
  •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如何判刑
    一、刑讯逼供致人重伤如何判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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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是谁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是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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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刑逼供处罚刑讯逼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 防止刑讯逼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其他情形,要根据证明标准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如何应对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怎么办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1
      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通报刑警或委托律师通报。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
    • 刑讯逼供罪是什么罪的客观表现,刑讯逼供罪判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22
      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障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重罚。有以下7种行为之一,构成刑事通报罪:1、为了泄露愤怒报复的个人动机进行刑事通报的2、多次强迫很多人进行刑事通报,多次教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3、刑事通报手段残忍,产生不良影响的4、刑事通报导致不正当事件的5、刑事通报导致精神异常或自杀的6、刑事通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