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追加被告的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1 05:50:08 339 人看过

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截止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处理之后提出的依法另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截止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处理之后提出的依法另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 审 辩 论 结 束 前 追 加 被 告 流 程

根据素材0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一审”指的是审级,而一审无论是否进行过重审或再审,审级都是“一审”。因此,在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重审或再审的法庭辩论终结。由于之前原审的法庭辩论并未终结,因此“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二审、再审等环节的法庭辩论终结,以确定最终的审判结果。

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截止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处理原告提出的依法另行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素材料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一审指的是二审,审级都是一审。因此,在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由于,原审的法庭辩论并未终结,因此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二审、再审等环节的法庭辩论终结,以确定最终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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