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索赔手术大出血伤肾,获赔67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8:13:25 229 人看过

因为医疗事故,深圳的杨小姐在手术中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最后导致左肾功能丧失。为讨回公道,杨小姐把主治医院龙华某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67万余元。一审时,法院判龙华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24万余元。杨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手术中出血3300毫升左肾功能丧失

原告杨小姐诉称,2008年7月9日,她在龙华某医院检查时发现左肾周囊实性包块,于2008年7月17日在龙华某医院进行左肾周腹膜后囊实性包块切除。

但是由于龙华某医院的疏忽大意,在术前没有认真仔细分析病情,就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又造成她的左肾静脉破裂大出血3300毫升(占人体全部循环血量的60%),最后导致她的左肾功能丧失和右肾功能的轻度损害。

杨小姐在诉状中称,龙华某医院术前诊断为左肾周囊实性包块,后经北大病理切片会诊报告为淋巴管平滑肿瘤病。龙华某医院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她的左肾功能完全丧失和右肾功能部分受损,严重侵犯了她的健康权、身体权,致使她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严重受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龙华某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67万余元。

而被告龙华某医院则辩称,该院对杨小姐的诊疗完全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宝安法院一审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该案组织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案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龙华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认为,龙华某医院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术前对患者病情认识和重视不够,没有术前讨论记录,对手术的风险估计不足,没有做好充分的手术准备。引起大出血后,术后未争取及时有效的肾保护措施,输血不及时等,使左肾缺血时间过长,导致了左肾功能完全丧失。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杨小姐自身疾病也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部分因素,龙华某医院的过失行为是造成患者损害主要原因。所以,杨小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自负30%赔偿责任,龙华某医院对杨小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后,宝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龙华某医院赔偿杨小姐24万余元。

二审医院不接受调解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杨小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杨小姐在上诉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小姐承担30%责任没有阐述任何理由,使杨小姐无法信服;一审法院不支持后续治疗费请求理据不足;精神抚慰金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等等。

昨日上午,法庭在进行调查时,杨小姐出示了医院的手术建议,指出后续治疗还需要大笔的费用,法庭也接受了这一新证据。当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医院方面表示不接受调解。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患者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向医院索赔45万元

喉癌患者手术后失声,认为是医院误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为此向医院索赔45万元。昨日,渝中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因医院提出鉴定而休庭。邹*学的代理律师郑*伟称,去年5月25日,邹因嗓音沙哑前往渝中区较场口某嗓音专科门诊就诊,医生诊断为慢性肥厚性声带炎肿胀伴声带息肉。在医生建议下,邹在该门诊做了声带息肉摘除术。术后一周,邹因嗓音沙哑加重、咽喉疼痛前往该门诊咨询,被告知是术后正常反应。一个月后复查时,医生却建议邹到新桥医院检查,此时邹已经发不出声了。

新桥医院的诊断结论是右声带原位鳞状细胞癌。由于邹*声带已有1/3被癌细胞侵蚀,只得将其左右声带全部切除。手术后,邹完全丧失发音功能,被鉴定为一级言语残疾。

邹*学诉称,专科门诊的医生误将癌症诊断为声带息肉,使他错过了对症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自己丧失发音功能;而且40多年形成的语言交流方式和社会交往习惯突然发生重大改变,使他及家人的精神都受到重大伤害。为此,他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索赔金额达45万余元。

休庭后,记者采访该门诊负责人李*生。李称,该患者来该专科门诊就诊时,声音已沙哑3年。对于该手术,她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整个诊断过程是科学的。患者术后一月复查时,医生发现患者还有其他问题,但该门诊已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建议患者到新桥医院检查。患者得的是跨声带癌,这种癌症需要切除两边声带,即便是他们不做息肉手术,患者都保不住声音。李*生还强调,患者应该感谢该门诊,因他们为其切除的是表层,表层切除后,就让癌症表现出来了,而不至于转化到身体其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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