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常发生争吵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朱昌离婚;婚生长女朱小舒、小女朱小丽随原告李梅生活,由原告李梅自行抚养,长子朱胜德、次女朱美随被告朱昌生活,由被告朱昌自行抚养。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原告李梅与被告朱昌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97年8月1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3月14日生育长女,取名朱小舒,1999年4月15日生育长子,取名朱胜德,2001年2月17日生育次女,取名朱美,2004年3月27日生育小女,取名朱小丽,原、被告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等常发生争吵、相互打骂现象,2010年6月21日,被告朱昌持一把菜刀到本县新州镇民生街快餐店威胁原告,称欲杀死原告而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28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梅与被告朱昌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97年8月1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有相互打骂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属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应予以准许。关于女子抚养,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该院认为,既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面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更关系到子女自身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有三女一男,由于双方所生长女朱小舒及长子朱胜德已年满10周岁,在该院征求其意见时,长女朱小舒愿随原告生活,长子朱胜德愿随被告生活,该院随其自愿。两个未满l0岁的次女朱美和小女朱小丽,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以打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收入数额均不能确定,目前双方的情况基本相同,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人是适合的,小女朱小丽因年龄尚小随女方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小女朱小丽,由被告抚养次女朱美。关于被告提出双方所欠的债务8000元及利息,双方均承认该欠款事实存在,但对该款的用途存在异议。是否属夫妻同共债务原、被告双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辩解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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