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者合同终止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04:26 157 人看过

已近不惑之年的卞先生从事电工工作已有十余年,由于这种工作带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每次操作时他总是十分小心,防护措施均一一到位,工作十多年来也一直平安无事。2004年1月,卞先生经人介绍到一家餐饮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1月结束。也许应了百密一疏这句话,2004年11月底的一天,卞先生在一次维修电路的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导致工伤,2005年3月份经本市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2006年1月,卞先生和这家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工伤后常感觉身体不适,卞先生不想再与公司续签合同了,他要求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2004年9月26日至11月底的加班费和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但公司却表示拒绝支付以上费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卞先生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庭上,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如申诉人未丧失劳动能力,就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按规定有些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按时为卞先生缴纳社保费,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支付,不应由公司支付。至于加班工资问题,公司称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加班须事先申请,填写申请单,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加班,且加班人员公司可安排在三个月内予以调休,如三个月内未能安排的,才以折算工资作为补偿。根据考勤统计及卞先生提供的加班申请单,2004年9月至10月的加班时间为71小时,该统计表经总经理签字公司予以认可。2004年11月1日至30日,卞先生称加班30小时但未提供加班申请单及相关证据,因此公司无法确认加班事实。此外,公司对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支付无异议。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06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卞先生在2004年11月发生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因为用人单位已为卞先生缴纳了社保费,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案中卞先生可以从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卞先生还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补助金显属不妥。同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工伤属于7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加班费的问题,则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办理加班手续且单位表示认可的,包括节假日的6天调休工资公司愿意支付的,双方对此无异议,仲裁委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卞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9月及10月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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