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5:33 322 人看过

围绕说明义务产生的纠纷

是不是所有涉及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事项,保险公司均应负有说明义务其界限在哪里虽然在保险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保险人免责,但是,根据条款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责,也就是所谓的隐形性免责规定,是否也属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例如:案例1

某保险公司在主保险条款中规定: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

而保险人在附加保险条款中规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

从上述的主保险条款与附加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该两个条款的规定存在差异。主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在保险公司承保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而附加保险条款则规定,如果在保险公司承保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上述的事例就是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将主合同的条款与附加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没有统一,造成了两种条款对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也就是保险人承诺之前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一种规定保险人可以承担保险责任,而另一种是不承担保险责任,两种规定发生冲突。而如果一旦发生承诺前保险事故,则将引起两种结果,而两种不同的结果,其中一种结果就是隐形性免责,实际上是保险人可以免责的内容。那么,既然是万一发生保险事故,其中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保险人是可以免责的,那么,该规定有没有必要向投保人进行事先说明

又例如:案例2

在该案中,保险的险种是重大疾病终生保险,并列举了十种重大疾病为保障的对象。脑中风也是其中的一种。该保险的条款规定,该保险真正的保障对象不是该种疾病发生时,或发生中的时间段的状态,而是该疾病得到治疗或没有得到治疗,在疾病发生后的6个月,在专家医生的诊断下,该疾病产生后遗症时,而且该后遗症并不包括轻微的症状,必须是十分严重的状态才能领取到重大疾病保险金。

根据上述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虽然在该条款中没有直接表明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免责,但是实际效果就是,当一定的情况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则免责。在上述举例中,当保险事故并没有达到规定的状态时,或无后遗症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被免除了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事例也同样是隐形性免责问题。

说明义务的性质和根据

1说明义务的性质

信息公开义务,也被称为信息开示义务(dtyofdisclosre)。在我国《保险法》中,明文规定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重点要将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可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那么,到底保险人为什么要履行说明义务其性质如何

由于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不采用纸张化的形式,而是采取不要式合同的方式。但是,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上记载在保险人事先设计好的保险条款中。由于该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设计制定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参与制定,也事先无法知晓其详细内容,而这种合同的方式,被称之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格式化了的合同。换言之,也就是保险人将其事先制作好的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将其展示在投保人的前面,丝毫不会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去征求投保人的意见,或根据投保人的意见临时增减保险条款的内容。

由于投保人对保险行业不熟悉,且保险条款既使用法律用语,又使用保险行业用语,因此即便把保险条款放在投保人面前,投保人也根本无法完全把握保险条款中的所有内容。而和投保方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因为,这些免责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将有关保险人免责事项加以规定,而投保方在加入保险时,基本是不知情的。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而该保险事故如果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保险人可以免去承担保险金给付的义务。换句话说,即便投保人是缴纳了保费,以金钱换取了同保险人达成协议的保障,万一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取得协议的保障,就是领受到保险金,但是,假如该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无法从保险人那里领到保险金。

那么,一方是保险人,是保险产品交易中的供方,精通保险业务和保险技术,制定了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免除责任的事项;另一方是投保人,是普通消费者,是保险产品交易中的需方,几乎对保险技术和保险业务一无所知。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极为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人理应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向消费者、保险产品交易中的需方进行公开。而且,应当将会导致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以及有关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让投保人在投保时,事先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保险人是要免责的,以便消费者在投保时决定是否投保,或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险种进行投保。

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效力之关系辨析(2)

经过保险监管机构多年来对保险条款的制定、审批、备案和查纠工作,目前普及型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比较规范,趋于通俗,总体上体现了保险监管机构意志或得到其认可。在不同保险人经营的同一种类普及型保险产品中,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常常大同小异,免责条款也基本一致。投保人如需购买某一款普及型保险产品,往往只能全盘接受,几乎没有可供投保人择优挑选保险产品的空间和协商确定个别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的余地。例如,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此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自2006年7月1日、2007年4月1日起,常见的商业性车险产品分别统一采用中国保险协会制定的2006版、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仅仅影响投保人理解条款含义的清晰程度,而不会影响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因为这类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使投保人无从选择。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若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未影响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则不应以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某一免责条款的效力。

三、只有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影响了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才能以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否定免责条款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1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人相关文章
  •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被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是什么
    案件:2013年,杨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两份“添安愉快”卡式保单,并按照该卡背面“本卡采用电话激活方式”的提示激活了该卡。2014年,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单约定支付全额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住院补助,共计16余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附带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下称《给付比例表》)的标准,按比例进行赔付,而非全额赔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有法定义务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添安愉快”卡式保险合同所附带《给付比例表》属于减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单背面载明“本卡采用电话激活方式”,但在该卡销售环节以及电话激活流程设置中,均无法体现保险公司已经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判决被告按约定全额赔付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住院补助。二审法
    2023-06-15
    194人看过
  • 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如何规定
    法律对说明义务的规定:1我国《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照《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凡是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2其他国家对说明义务的规定在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十八条中,保险人亦负有将所有重要事项
    2023-04-26
    369人看过
  • 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二是明确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三是提高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化,《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2023-06-04
    219人看过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的特别提示。《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4-05-06
    142人看过
  • 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接受人在保险活动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一)设定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的必要性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财产状况和个人隐私属于其商业秘密及隐私权的范畴。当今社会以尊重个人隐私和经济活动主体的商业秘密为原则,体现对人格权和商业秘密权的重视。投保人为了使保险人决定承保,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甚至个人隐私,是为了求得保险保障。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情况也属于类似情况。保险人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也就是法律要求的应有之义了。(二)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2023-04-23
    445人看过
  •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立法未对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方式、范围、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理赔时,保险人常以免责条款为抗辩,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多以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为反驳,认为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或无效,由此出现许多纠纷。
    2023-06-15
    69人看过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有哪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023-04-23
    204人看过
  • 简析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履行证明标准
    与原《保险法(2002年修订)》第十八条相比,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做了进一步具体规范,保险公司原有的投保单和保险单模本已经不再适应新《保险法》的相关要求,本文现就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保险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证明标准做如下简要探索,以供保险实务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一、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规范1、新《保险法》之规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①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②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③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④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2-04-24
    305人看过
  • 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明确车辆损失险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的义务有:1、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2、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3、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4、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
    2023-07-19
    472人看过
  • 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规定应予废除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为我国保险法上独特的规定,其立法意旨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但是从实行十多年来的实践看,立法目的并未实现。其原因是保险人违法无成本乃至负成本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必履行实质说明义务;同时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并不通过该规定实现,因而投保人方面对保险人是否履行实质说明义务并不如立法者设想的那样在意。从其理论基础看,订约说明义务本身只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包含价值判断,“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的命题是一个假命题;而“说明义务是合同合意的内在要求”则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理想状态基础上的判断,忽视了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忽视了合同订立时鼓励交易的价值。关键词:形式说明义务实质说明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模型事实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2022-04-24
    473人看过
  • 保险未尽说明义务事故后应理赔
    [案情]某批发零售商店(简称某店,即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企业所有的一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险种,双方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所属性质为企业所有,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1日,该店的一驾驶员驾驶该货车为客户运送啤酒,途经市花桥镇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倾覆、损坏,某店为此花费了车辆施救费800元及维修费6,00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相关损失,故某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某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某店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投保人营业用途和非营业用途的概念及其区别。二、2008年3月1日,投保人使用其保险车辆为客户运送啤酒,是否属于营业用途的范围。[评析]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与该店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属
    2023-08-18
    395人看过
  • 保险告知义务免除说明书有哪些
    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并同时在明确规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项: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一、什么保险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二、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什么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如下:1、不按约定时间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说明;3、未按合同约定检查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4、
    2023-03-03
    437人看过
  • 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3-06-15
    55人看过
  • 保险免责未提醒被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内容是什么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3-05-05
    14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人
    词条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保险人
    相关咨询
    •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t《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t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说明义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是指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但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
    • 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3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书送达对方时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也未行使解除权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该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7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的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