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搜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侦查活动。
一、搜查的法律基础: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按照公检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务:
1、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三、搜查的构成要件:
1、搜查主体:侦查人员。
A.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不含医师]进行。
2、搜查对象:
(1)两类人:
A.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
B.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人。
(2)四个地方:
A.身体;
B.住处;
C.物品;
D.其他有关地方[其他场所]。
四、搜查的程序规则:
1有证搜查: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搜查或者单独进行搜查。
A.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B.应当责令其在搜查证上签字、捺手印;拒绝时应当注明。
2、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根据居留证、逮捕证]也可以搜查;非紧急情况,仍应当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须有见证人在场【不能秘密搜查】。搜查时应当有以下人员在场:
A.被搜查人【除在逃外应在场】;
B.被搜查人家属【除在逃外应在场】;
C.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4、搜查笔录的签章人:
A.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见证人;
B.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在应城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并不是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去搜查,只有相关单位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搜查,并且在搜查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尊重个人的权利,例如对于妇女身体搜查时,下游女工作人员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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