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51:05 149 人看过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0〕7号)等文件要求,对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可实行认定的系列、专业的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公布当年空缺岗位,以及岗位责职、聘任要求和聘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条件,个人提出应聘申请。

四、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申报任职人员中进行竞争上岗。

五、由用人单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参照省人事厅有关推荐评审条件,破格人员按照破格推荐评审条件,以及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择优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内公告半个月以上。

六、公告后无异议的被推荐人员逐条逐项,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一式二份)。

七、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管理程序,完成认定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并按规定制作报盘(一份)和打印报表(一式二份)。

八、单位将认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二份)、计算机报盘(一份)、报表(二份)等材料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高、中、初级职务,分别送省、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九、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受聘人员和单位签订聘约,单位为受聘人员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

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江西省人事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争议仲裁带来的新问题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交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已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你厅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最终将通过该条例予以规范。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条例,条例草案稿已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人事部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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