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04:04:00 212 人看过

一、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公司的小股东如何才可以让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只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公司,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且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而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的小股东怎么做才可以让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只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公司,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且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而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n(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n(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n(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n(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n(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n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n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n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n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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