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仲裁庭如何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1:25:33 192 人看过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应采用的决定机制问题

既然我国应采用国际上通行作法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则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是应采用独任仲裁庭还是合议仲裁庭来作为我国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看,对于当事人未商定仲裁员人数时,仲裁庭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这两种不同的作法。ICC仲裁规则是独任仲裁庭方式的主要代表,而UNCITRAL仲裁规则则是合议仲裁庭方式的主要倡导者。国际商会在仲裁规则制定之初就采用了独任仲裁庭方式,其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仲裁庭组成人数对当事人仲裁费用的支出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仲裁庭不是由1名而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则当事人仲裁费用的支出将成倍增加。二是由于要协调三名仲裁员时间表以及反复考虑案件的需要,仲裁结案期限会被延长。对于标的小而简单的案件,没有任何理由需要由多名而非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7]由此可见,国际商会是从仲裁费用的低支出以及仲裁办案效率的提高两个方面考虑而采纳了独任仲裁庭方式。

UNCITRAL仲裁规则的制定主要是参考了国际商会等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因而在该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与会代表反复争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员人数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应采用国际商会的独任仲裁庭方式?[8]有代表提出该规则仍应采用独任仲裁庭方式,主要理由有四个:

(1)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仲裁更为省钱;

(2)当事人经济力量不对等时,经济力量较强的一方当事人坚持采用合议仲裁庭,则会使经济力量较弱的一方当事人处于经济上的劣势;

(3)由于仲裁员并非充当律师的角色,因而独任仲裁员对当事人更为适合;

(4)仲裁程序将更为迅捷。[9]更多的与会代表倾向于采用合议仲裁庭方式,对于独任仲裁庭方式的支持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意见,他们认为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合议仲裁庭方式,因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支持合议仲裁庭的组庭方式;[10]而且合议仲裁庭可以确保仲裁庭拥有充分的权限和专门的知识;[11]此外,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仲裁员通常会给仲裁庭提供特殊的商事法律知识和属于当事人各自国家的仲裁实践。UNCITRAL仲裁规则最终采纳的不是国际商会所倡导的独任仲裁庭方式而是合议仲裁庭方式。SCC仲裁规则亦采用的是合议仲裁庭方式,因为这与历史悠久的瑞典法律传统是一致的,也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瑞典学者认为,从费用的角度看,独任仲裁庭方式更可取,同时仲裁程序也会更顺利、更快捷。但另一方面,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涉及大量可信性存在疑问的证人证言,通常难度更大。而在多名仲裁员之间进行讨论对处理争议更为有利。考虑到合议庭方式有利于各种类型的争议都能得到正当程序审理,因而瑞典仲裁法和SCC仲裁规则决定保留已确立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原则作为主要原则。[12]

笔者认为,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表面的分歧在于仲裁庭组成人数的不同,而其实质区别则在于仲裁效率和仲裁公平哪个更为优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兼顾仲裁公正与仲裁效率的前提下,仲裁庭组成方式应优先考虑的是仲裁公正还是仲裁效率?

从仲裁公平优先的角度看,UNCITRAL仲裁规则与SCC仲裁规则所倡导的合议仲裁庭方式比ICC仲裁规则所采用的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合议仲裁庭确保了当事人平等选择仲裁员的重要程序权利。双方当事人至少可以选定1名自己信赖的仲裁员,这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可以增强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公正性的观感,即使败诉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裁决结果并自动履行裁决结果。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来自不同的文化或者法律背景,其能够选择与自己具有相似文化或者法律背景的人士作为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与当事人有相似背景的仲裁员也能够使当事人对仲裁更具信心,对仲裁结果的公平性更为认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由于利益对立等原因通常难以就独任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因而独任仲裁员通常由仲裁机构指定。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委任仲裁员的程序参与权,这会削弱仲裁员在其心中的权威感和公平感,进而降低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信心。二是合议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方式更能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合议仲裁庭对案件所进行的审慎讨论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案件的处理会更为准确。而独任仲裁员则难以归纳出复杂案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其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而不能从讨论中获得对案件特殊之处的认识。[13]三是合议仲裁庭更可确保仲裁专家断案优势的充分发挥。如果当事人选定那些德高望众的学者或者精通与争议事项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无疑会有利于公正、准确解决纠纷,最起码能增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信心。[14]争议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或者技术问题,如仲裁庭仅由1名仲裁员组成,则有可能会作出不公平的仲裁裁决。相反如果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而其中如有一名或者数名是具有一定科学或者技术知识的仲裁员,则有利于发挥专家断案的优势,使仲裁裁决更为公平准确。

如果仅从仲裁程序的高效性考虑,则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独任仲裁庭的开庭时间容易确定。仲裁员的兼职性决定了确定开庭时间绝非易事。确定独任仲裁庭的时间显然要比确定合议仲裁庭的时间容易很多。二是独任仲裁庭可更为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在合议仲裁庭中,当事人一方选定的仲裁员会利用诸如拒绝合作或者单方辞职等方法来拖延仲裁程序。而独任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合意选择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的,其通常并不具有利用合法方式拖延仲裁程序的倾向,能够较为快捷地处理仲裁争议。三是独任仲裁员更具保密性。虽然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的进行负有保密义务,但在合议仲裁庭中,当事人一方选定的仲裁员基于某种考量有时会泄漏合议庭合议结果,不仅损害仲裁的权威性而且会使一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拖延仲裁程序。四是独任仲裁庭程序灵活,仲裁审限较短,可以更为迅捷地审结案件。

在考察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具体作法以及对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相较而言,我国采用独任仲裁庭这种仲裁庭组成方式更为可取。主要理由如下:

1.独任仲裁庭方式更符合目前国际商事仲裁界追求仲裁效率的全球趋势。以英国1996年《仲裁法》为代表的近晚各国仲裁立法均对从仲裁立案到仲裁结案的整个仲裁流程进行调整,简化仲裁流程,提高仲裁效率。国际知名仲裁规则比如《意大利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994)》第12条、《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1997)》第5条、《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1997)》第23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7)》第6条、《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8条、《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998)》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02)》第14条均采用了独任仲裁庭方式。由此可见,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主流作法是在仲裁庭组成方式上采用更能体现仲裁效率的独任仲裁庭方式而非更能体现仲裁公正的合议仲裁庭方式。

2.从仲裁的起源看,作为一种私人争议解决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一裁终局,对效率的追求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主要特点之一。独任仲裁庭方式体现了仲裁对效率优先追求的这一特点。仲裁被比作商事服务,其主要职责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为商界人士提供快速高效解决争议的可能。[15]当事人尤其是作为市场主要主体的商人选择仲裁最看重的是仲裁的效率,缓慢而冗长的程序对其来说并非明智的选择,一裁终局迅速止纷定争才是他们的需要,只要仲裁程序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当事人一般就准备接受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方面的错误裁决。[16]商人正是厌倦了诉讼冗长而缓慢的程序才弃诉讼而选择仲裁。因而仲裁程序的快捷与否成为其能否独立存在的关键所在。如果仲裁无法体现其程序的快捷性,则将因失去独有特点而沦为第二法院,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仲裁采用独任仲裁庭方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仲裁程序拖延,达到了提高仲裁效率的目的,从而充分体现了仲裁追求效率以及效率优先的不同于诉讼的独有特点。

3.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之处还在于其对此问题的规定上更具弹性。原则上绝大部分案件必须适用更能体现仲裁效率的独任仲裁庭方式。但这一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尚有例外情况,即如果案件标的大、案件性质特殊、案情复杂,独任仲裁庭有可能无法及时而公正地作出仲裁裁决,则仲裁机构会考虑案件争议可由合议组成的仲裁庭审理。[17]这种富有弹性的规定,不仅确保了仲裁效率优先原则的实现,而且还适当兼顾到仲裁公正性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仲裁公正与仲裁效率所存在的冲突问题。

此外,从仲裁费用的花费方面看,独任仲裁庭方式亦更具优势。物美价廉是商品消费者所孜孜追求的目标。同理,仲裁是仲裁机构向仲裁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争议解决的服务,当事人有理由要求这种服务是物美价廉的,即当事人支付最少的仲裁费用换取最好的仲裁结果。独任仲裁庭方式显然更为经济划算,因为当事人仅需要向1名而非3名仲裁员给付仲裁报酬。尤其是对于小额争议,仲裁费用支出的多少将成为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结语

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所存在的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存在立法缺陷。这种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未能赋予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的充分权利;二是未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确定独任仲裁庭或者合议仲裁庭的仲裁庭组成方式,而是确定了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作法,但却又未对仲裁机构主任应按照何种标准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问题作任何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在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仅依据争议金额来简单地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而忽视甚至无视仲裁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争议金额并无必然联系的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立法缺陷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对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明确赋予仲裁当事人具有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二是在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时,我国应采用国际上通行作法,即对仲裁庭组成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非授权仲裁机构主任来决定;三是我国应引进被国际上多数仲裁机构所采用的独任仲裁庭组成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就仲裁庭组成进行约定,则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但仲裁机构可根据案件的难易、性质以及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采用合议仲裁庭方式。

【注释】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1页。

[2]费恩迈德森:《瑞典商事仲裁》,李虎、顾华宁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3]参见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5条第1款;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34条第1款;瑞典1999年《仲裁法》第12条;韩国1999年《仲裁法》第11条。

[4]参见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809条;《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09条;荷兰1986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26条。

[5]YvesDerainsandEricA.Schwartz,AGideToTheICCRlesofArbitration,KlwerLawInternational2005(SecondEdition),p146.

[6]SCC的通常作法是选定三名仲裁员,如争议金额相对较小,案件性质相对简单,选定独任仲裁员被视为适当。则SCC仲裁院会在作出选择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的决定前,听取当事人意见。如理事会最终决定案件应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则双方当事人应在30天内共同选定该独任仲裁员,否则理事会代为指定。参见SCC仲裁规则第13条。

[7]YvesDerainsandEricA.Schwartz,AGideToTheICCRlesofArbitration,KlwerLawInternational2005(SecondEdition),p146.

[8]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onthePreliminaryDraftSetofArbitrationrles,UNCITRAL,8thSession.UNDocA/CN.9/97(1974),reprintedin(1975)VIUNCITRALYbk163,168(1975).

[9]ReportoftheUNCITRALontheworkofitsNinthSession,UNGAOR,31stSession,SppNo.17,UND0cA/31/17,para39(1976,)reprintedIn(1976)VIIUNCITRALYbk66.

[10]ReportoftheUNCITRAL,8thSession,SmmaryofDiscssionofthePreliminaryDraft,UNDocA/10017,para39(1975),reprintedin(1975)VIUNCITRALYbk24.

[11]ReportoftheUNCITRAL,8thSession,SmmaryofDiscssionofthePreliminaryDraft,UNDocA/10017,para39(1975),reprintedin(1975)VIUNCITRALYbk24.

[12]费恩迈德森:《瑞典商事仲裁》,李虎、顾华宁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3]David.CaronLeeM.CaplanMattiPellonpa,TheUNCITRALArbitrationRlesACommentary,OxfordUniversityPress,Firstpblished2006,p172.

[14]郭晓文:《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独立性》,栽《国际经济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3页。

[15]费恩迈德森:《瑞典商事仲裁》,李虎、顾华宁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6](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4页。

[17]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第8条第2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02)第14条第2款。(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马占军)

文章来源:《法学》2009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庭相关文章
  • 仲裁庭有哪些成员组成?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二十
    2023-06-03
    448人看过
  • 仲裁庭有哪些成员组成?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二十
    2023-06-24
    299人看过
  • 仲裁庭有几个人组成
    一、仲裁庭有几个人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二、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
    2023-04-27
    385人看过
  • 仲裁庭怎么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一、劳动仲裁的程序规定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2023-06-25
    152人看过
  • 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一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双方选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20日,简易程序为10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2023-06-06
    114人看过
  • 仲裁庭组成方式有哪些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023-05-01
    379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庭
    相关咨询
    • 仲裁庭如何组成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26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
    • 仲裁庭如何组成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
    • 仲裁庭如何组成?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3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
    • 仲裁庭要如何组成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3
      庭的组成: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
    • 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6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