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如下: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即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单位单独使用;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的复杂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其次是侵犯国家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的权利,挪用具体资产罪侵犯的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具体资产的管理权;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人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保管或处理的特定款物转移到其他方面;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国家和集体管理、储存等私人货币,不包括材料,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特定款物,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民、救济,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法院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裁量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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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台湾在线咨询 2021-01-10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单位,但对实施犯罪的单位实施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责任人员。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成立该罪。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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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4挪用公款罪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看来,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以及犯罪客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