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提前“脱保”保险公司该承担责任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2:30 160 人看过

汽车保险期限将至,续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将保险期限提前,致投保车提前一周脱保。偏巧在这一周内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保险责任?日前,莲湖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出事故才知车已脱保

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买车时,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保险期限1年。

次年3月6日,保险期限将至,李超提前一周来到保险公司,准备续保1年。手续完成后,没仔细看,他就拿着保单走了。

2008年3月10日,李超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后向交警大队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李超的保单期限为2008年3月6日,于是以过期为由,拒绝理赔。

李超认为,办理当日他已告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续保,投保时间为2007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是业务人员失误,将保险期限弄成了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导致发生事故时,车辆刚好处于脱保期。

索赔遭拒告上法庭

索赔未果后,李超选择诉至法院讨说法,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止,同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0801.67元。

法院开庭后,被告对确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无异议,但辩称,由于合同的保险期限止于2008年3月6日,所以,2008年3月10日事发时不在约定期限内,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对当事业务员杨某进行了调查,他说,由于其保险业务很多,原告办理过程已记不清楚,对双方当时是否明确了合同的保险期限、原告有没有明确告知是续保及是否出具过上年度保单等事实无法确定。

保险公司承担80%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超于2006年3月13日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2007年3月6日,因上一年合同即将在13日到期,李超便前去投保,从他的意图看,意在续保。依据相关规定,承保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但此次却首先由于保险人失误,造成保单上的保险期限与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不一致,使该车保险期限在2007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3日重叠,而在2008年3月7日至同年3月13日脱保。按照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为2007年3月14日零时至2008年3月13日24时。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超享有保险利益,但他拿到保单未认真审查,酿成日后纠纷,也负一定责任。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保险责任。

由于目前原告与事故受害人之间的赔偿问题尚未处理终结,原告可待赔偿终结后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已上诉。

判后寄语(部分)

保险公司除经济功能外,更多的是社会功能,在获得利润同时,还应承载更多社会责任。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出现合同文本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保险人应当及时纠正,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保险义务。当保险人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应积极理赔,而不应只考虑自身利益,对工作失误和应负义务寻找各种借口推诿责任,这种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极不公平,也背离了我国保险业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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