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四环花乡桥东1公里左右处的铁道桥改造时,由于施工方的疏忽,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了路经此地的行人隋女士摔进深坑,头部严重受伤,成为了植物人。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工程的施工公司向隋女士赔偿了70.4万余元。
2005年9月20日,施工公司承接位于丰台区南四环西黄线增建二线跨南四环框构桥工程。同年11月30日下午,工地进行现场断路施工。当晚9点,施工公司沿南四环北侧辅路西黄线铁路桥下开挖沟槽并在迎车方向(施工工地东侧)设置了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等交通导行设施、及围档防护,但在工地西侧(道路逆行方向)未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及有效的安全措施。
12月1日早上5点多,隋女士上班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沿南四环北侧辅路行驶到施工工地时,由于天色昏暗,一不留神连车带人一下掉入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头部严重受伤。施工公司将隋女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头颅颅内积液外流。经过抢救,隋女士虽脱离了危险,但成为了植物人。为此,施工公司先后为隋女士支付了医疗费共计21.8万元。目前,隋女士仍在住院治疗,隋女士70多岁的老母亲一直在旁陪护。现在他们已欠医院医疗费、住院费60余万元。为此,隋女士的母亲代表隋女士向施工公司提出了16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而施工公司在开庭时认为,隋女士是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的指向,闯入施工现场造成的受伤,其责任应该自行承担。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公司在工地东侧迎车方向设置了施工标志及安全措施,但工地西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造成隋女士行驶到该路段摔伤,施工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隋女士骑车在南四环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属于逆行行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故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施工公司的民事责任。隋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施工公司应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包括其已经支付的21.8万元在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04055元。
中国法院网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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