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1:15 181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的城中村改造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模式,是指在执行和不违反现有各项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政策原则前提下,由各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筹运作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兼顾城中村试点各类问题解决的一种运作模式。

二、适用范围

全市现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30个城中村改造试点(40个撤村建居村,名单见附件),适用“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以下简称“统筹方案”)改造模式。

三、政策原则

1、在保证市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需要的前提下,40个撤村建居村的集体土地均交由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实施城中村改造。改造范围原则上确定为该村(片)域内未曾办理或尚未办毕勘设红线手续的所有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两类用地中的原集体土地。市发改委已批准实施的以撤村建居名义建设的项目用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2、实行“统筹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除重点解决村民安置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因农居拆迁和建设资金平衡需要的出让土地外,还要综合统筹考虑10%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等“三类指标”的落实以及撤村建居村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确保规划和解决遗留问题“不留死角”。

“三类指标”的核定和使用仍按我市现有政策办理。具体定点应在本村范围内落实,且不得擅自流转。确有特殊情况在村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由区政府统一在该区其他城中村试点“统筹方案”中定点或由区政府按市国土局确定的价格标准予以货币化收购。

3、改造范围内的出让土地,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整理成净地后,将用于资金平衡的地块交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金的35%上交市政府,65%返还各区政府用于全区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整体改造。

4、因地块不可分割等因素,可视具体情况将部分国有土地纳入改造范围,并按用地规模与改造范围内已整理的集体土地按同级别、等面积原则进行置换。

除小区级和组团级配套用地外的非经营性用地,如城市公共集中绿地、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主次干道等确因规划需要设置在原集体土地上的用地,原则上也按上款规定与邻近的国有土地或非城中村改造试点村的集体土地进行置换,并实行代征。

5、“统筹方案”一经批准,各区政府应按规划确定的内容分步骤将改造范围内所有项目实施到位。资金来源统一在区级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中安排,并按市财政局《杭州市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区政府“区内调控、自求平衡、包干使用”。

6、实行代征的集体土地,其征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仍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资金单独列支并与市财政或今后该土地的用地单位按实结算;其被拆迁人员安置和必需的10%留用地、企业拆复建等由各区政府在“统筹方案”中一并解决。

7、非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撤村建居村农转居多层公寓,原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和《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有关规定应纳入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平衡的相关建设资金,按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10号)确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平衡,不再纳入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平衡。

四、改造修建性详规

1、改造修建性详规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提供各村现状集体土地资料。

2、修建性详规的内容包括改造四至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技术指标等,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修建性详规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村民就地回迁安置的需求,同时应兼顾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各区政府提出的合理要求。为确保改造方案的可操作性,允许在编制过程中对原不合理、不具可操作性的规划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等作适当调整。

4、修建性详规应视各区城中村改造试点的轻重缓急情况进行“一村(片)一编”,并在编制完毕后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

1、“统筹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区政府提出分期实施的工作目标和年限(一般应在5年内完成改造),并列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2、为确保目前工作进度不受影响,各城中村改造试点在“统筹方案”批准前仍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地块布点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

3、各区城中村改造资金包干使用后有结余的,应用于其他撤村建居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和本区内撤村建居范围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有特殊情况包干使用后仍不足以平衡全区城中村试点改造的,经市财政审计核算后报市政府个案研究。

4、城中村试点改造中,凡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现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试点名单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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