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9 00:20:10 383 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三个法律特征,包括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2. 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3. 惩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法律的,是指离婚的必要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三个法律特征,包括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还应受到惩罚。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三 项 法 律 特 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则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三个法律特征: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法定性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救济性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惩罚性指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则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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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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