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是否有劳动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9:25:20 146 人看过

高温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我国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对高温费的规定比较空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因此,国家应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费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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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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