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九部委发布新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开始施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16:58 337 人看过

日前,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廉租房保障仍以补贴为主

《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其中,货币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其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廉租房保障资金来自5种渠道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廉租房保障资金采取5种渠道筹措,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办法》明确,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新建廉租房应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连续6个月未居住须退回廉租房

《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当停止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办法》特别规定,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

骗租将收回补贴或住房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如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符合条件家庭公示两次关于相关审查公示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确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将予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另外,对于政府部门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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