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依据是《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事实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法条适用规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八条〔处罚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不予处罚或给予从轻处罚,其它应当予以处罚。
第九条〔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本规定所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十条〔处罚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参照《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限。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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