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公示程序的概念
公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通知并敦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申报其权利的程序申请人的申请,期满无人宣告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公示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程序的非诉讼性
从性质上讲,公示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本程序的适用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且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在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不知道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方,更不用说利害关系方是谁了。因此,本公告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一旦确定了利害关系人,就必须宣告其失效,因为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93条关于损失公告或其他损失公告事项的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票据损失公告的申请范围。盗窃案,票据灭失不能背书转让的,不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公示事项的,不适用于公示程序。
(三)程序体系的独特性
公示程序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具体审判制度中的非诉讼程序。主要体现在:
1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公示催告和无权判决两个阶段。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机构进行审判。公示程序主要适用于笔试和公告的方式
III.公示程序的功能
公示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本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二)救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三)保障票据流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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