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权归什么所有就是一种归属权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一、商家条款不平等条款
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
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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