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应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20:12:25 426 人看过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处理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一、平安租赁收回的车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租房漏水纠纷怎样处理

租赁漏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来处理。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漏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而不是承租人造成的漏水。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三、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什么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下: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逾期不付款,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恢复原状相关文章
  • 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2023-06-14
    303人看过
  •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简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的法律含义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总称。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对从物物主的损失,法律一般依其是否具有善意而定,从物所有权人为善意附合,有权依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要求主物物主赔偿损失;从物所有权人为非善意附合的(如在承租的住房内设置不利于房屋的建筑物),则反而应承担排除损害的责任。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动产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即附着者为动产,被附着者为不动产;二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二物结合以后,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三是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即同属一
    2023-05-04
    485人看过
  • 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
    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只要双方自愿那么就是可以添加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一、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按照过错原则确定。主要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一方存在违反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缔约一方的违反行为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在信赖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出现的损失;3、缔约一方的违反行为存在主观上的错误;4、缔约一方的违反行为与对方的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二、履行合同应遵守什么原则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目的得以实现。各方履行合同应遵守的原则包含以下内容: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自由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兼顾附随义务的原则、保护环境的原则、节约资源的原则、以及正确履行的原则和全面履行的原则。三、什么是不完全
    2023-03-21
    101人看过
  • 装修物物处理房屋租赁
    分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和合同期限届满三种情况讨论: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补偿,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同期限届满,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予补偿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下列情况处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予赔偿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过错分担责任可归责于双刀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一、租房到期装修物怎么归属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
    2023-03-20
    248人看过
  • 租房到期装修添附物归谁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
    2023-05-05
    425人看过
  • 租房装修费谁承担,租赁合同到期装修添附物归谁
    一、租房装修费谁承担,租赁合同到期装修添附物归谁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桌椅板凳等物品,是双方之前约定清楚的,许某的执意拆除损害了出租人刘先生的利益。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租户花钱
    2023-04-30
    269人看过
  • 地上添附物的产权应归谁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
    2023-06-13
    385人看过
  • 租房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应怎样处理
    一、租房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应怎样处理如果是租房合同丢失,可以和对方协商补签合同。对方拒绝补签的,则需要保留租金交纳证明,押金条等证据,这些都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租房合同丢失,但仍在承租租期内的,是可以继续要求履行合同。如果是租房合同到期,出租人变更租金条款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当承租人不同意租金变更时,出租人即可与第三方建立租赁关系。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又被出租人接受的,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二、租赁房屋的注意事项(一)低价虚假广告要注意当租房者通过报纸、网站等信息渠道看到所刊登的房屋租价明显低于其正常市场价格时就要引起注意了。因为这些虚假信息有可能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此为诱饵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二)房东个人情况查仔细承租房屋时,租房
    2023-04-30
    449人看过
  • 有第三方租赁的房屋判决应该怎么处理
    1、在房屋处于租赁双方合同期内时,如果是房屋租赁关系,租赁者可以继续使用,此时的房租应该交由新房东。因为我国法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如果第三方租金没有给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拒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我国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及解决方式有:(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个人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①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②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
    2023-04-16
    194人看过
  • 租赁房屋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和,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应当对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恢复原状。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和,应当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
    2023-06-09
    55人看过
  • 租赁的房屋被出租人卖了租赁合同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对买卖后的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租赁的房屋被卖之后可以要求房屋现在的所有人继续执行租赁合同。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条件认定方式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二、租房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如何处理租房合同到期后合同未续签的,出租人未反对的,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租赁的权利
    2023-06-23
    400人看过
  • 添附物的求偿权
    不当得利
    以财产添附中的附合为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或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开饭店并装潢,但不久门前即遭市政建设改造,致使该房根本无法经营餐饮业,如一律折价给甲,对甲显然不公。当然,如果不给予乙一定的补偿,则对乙也不公平。求偿权就是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不涉及物权
    2023-08-16
    227人看过
  •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附着物怎么处理
    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附着物的处理:1、合同如果对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2、合同如果对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没有约定的,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处理附着物。一、使用权房子动迁了怎么办使用权房子动迁处理如下:1、房屋拆迁是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的第三方不直接与征收人有法律主体关系;2、房屋拆迁会造成使用权灭失,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未明确表明的事宜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一、征地补偿费管理如下:1、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2、安置补助费。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谁拆
    2023-03-16
    217人看过
  • 承租人添附的补偿责任如何处理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一、土地租赁合同如何判违约只要是违反了这个合同里面的相关规定就是算违约。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
    2023-03-13
    461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在... 更多>

    #恢复原状
    相关咨询
    • 租赁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如何处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2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
    •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后的添附物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9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添附物问题,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
    •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4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应当赔偿损失; 2、经过出租人同意添附的,能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加附物如何进行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办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应当赔偿损失; 2、经过出租人同意添附的,能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房屋租赁合同添附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26
      1、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之上进行添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为非法行为,以侵权对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当然,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事后协商添附物的归属。 2、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为合法的添附行为。如果双方已就添附物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价值的,在租赁关系结束时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会影响其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