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其中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判定查封被告廉某房屋因买卖未经房产办理登记,其交易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驳回其对要求解除查封的一套住宅楼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廉某都是井陉县人,原告高某经营焦粉生意,被告廉某与妻子高某某经营煤业有限公司,二人多年来存在买卖焦粉业务关系,由高某供给廉某焦粉。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经营的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高某货款7647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2014年11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要求对廉某、高某某及经营的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高某某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住宅楼一套。今年1月2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廉某、高某某及经营的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764736元及利息。
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廉某不服法院的保全裁定,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原告高某与廉某经营的煤业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这是公司与其之间的业务关系,法院查封廉某之妻名下的房产是错误的,并称被查封房产该在2014年9月1日已经出售给他人并交付,请求法院解除对此住宅楼的查封。
法院经审查认为,廉某与其妻高某某开办经营的煤业有限公司仅有其夫妻两名股东,其家庭收入来自于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廉某提出夫妻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已交付,而该房屋买卖未办理登记,也未实际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日前已驳回其要求解除对所查封住宅楼的申请。
法官提醒:人们对房屋的买卖,一定要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私自买卖房屋,一旦发生纠纷,该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诉讼中法律不予认定,自己就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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